一、申請條件及辦理依據
提出異議申請應符合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體資格。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,在先權利人、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第一款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規定的,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規定的,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,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。
應提交的書件
1.商標異議申請書;
2.明確的異議理由、事實和法律依據,并附相關證據材料,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;
3.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;
4.經異議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(包括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文件、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)復印件。
5.商標代理委托書。代理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代理權限、代理事項及授權日期。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標異議案件中同時代理異議雙方當事人。